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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丨“陈年旧账”难解决,晟川律师助维权

2022-01-13 16:11:56

No.1  案件简介

委托人安徽某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安徽省老牌、资质优良的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是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2008年3月经人介绍王某某向委托人借款150万元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对本金、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并且王某某也出具借条,介绍人对借款予以担保。随后委托人交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后因王某某经济原因不能还款,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结算,经委托人同意免除部分利息后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王某某也将借款本息合计300万元重新向委托人出具借条,并重新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2.5%。后委托人多次向王某某催要均未果,王某某对本息均分文未还。

后经委托人多方了解,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早已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王某某个人经济条件也显著恶化,债权无法得到确认和清偿。委托人遂寻求律师介入,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程鹏律师代理本案诉讼。

No.2      律师分析

本案因时间很长,很多证据难以取得,保证人担保期限早已经过,保证人虽然经济条件良好但已无法追究其担保责任;并且因约定了具体的借款期限,诉讼时效存在很大问题。

另外,最为重大的问题在于借款手续不完善,出借时的利息为口头约定,双方在2011年重新办理的借款手续无法直接证明2008年出借时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而且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时,委托人对结算的利息予以了部分免除,150万元的利息难以和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相互印证。关于2008年出借时的借款利息,缺乏关键证据予以证明。

但是,代理律师认为长时间的催要大概率会留存一定客观证据,积极取证和认真研究分析,本案仍然存在可诉性乃至胜诉可能。

No.3      争议焦点

1、双方关于借款有无约定利息?如有,利息如何约定?
2、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

No.4   审理经过和裁判观点

1、一审

一审庭审中,经过代理人努力使王某某当庭认可2011年的借款协议和借条是2008年的借款转换而来,但其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委托人积极配合代理人取证,最终找到2014年3月22日王某某在2011年借条复印件上签署的“借款顺延”的关键证据并及时提交法院。

因委托人起诉时间在2020年10月中旬,适逢2020年8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借款本金确定为150万元,2008年至2011年关于借款利息因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该时间段的利息不予支持;对于2011年6月底之后的利息,认为超过了新司法解释的上限,最终裁判2011年6月底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2、二审

委托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继续委托本所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

人民法院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有两点:(1)双方在2011年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双方重新签署的借款协议和王某某重新出具的借条均能证明2008年至2011年6月底的借款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并且经双方结算后确认该时间段的借款利息为150万元;(2)双方约定的2.5%的借款月息并未超过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利率上限,即未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007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47%)。

二审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基本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偿还委托人借款本息30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6月底,之后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3、再审

王某某收到二审判决后不服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程鹏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再审。代理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与省高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某某再审申请。经过数次当面与承办法官详细沟通本案具体细节,最终省高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裁定驳回王某某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历经一、二审和再审,委托人和王某某的“陈年旧账”最终得以确认和解决。

No.5       律师提醒

1、借款手续不完善是很常见的现象,因亲密关系没有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在发生经济往来,尤其大额借贷或经济往来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尽可能的完善手续、保留证据。更为规范的手续不是不讲人情世故,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彼此。

2、年代久远会导致大量证据难以妥善保存和取得,也很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纠纷长时间无法协商解决,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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