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5663328

晟川案例|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

2023-07-14 08:30:04

 


律所案号2019)晟川律行字11

法院案号:2019)皖01行初348

原告张某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

我方代理张某    办案人解飞律师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一、案情简介:

张某原为肥西县桃花镇某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15年5月26日和2016年4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原告所在的翡翠社区在内的集体土地用于某段工程建设和城镇建设。2019年1月20日,张某在桃花镇政府制定的房屋户型确认书上签名,选择了户型。

2019年8月27日,张某不服肥西县对其房屋拆迁的人口安置问题,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复议申请书,以肥西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2019年10月2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书》,驳回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对合肥市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2019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张某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否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律师意见:
(一)复议决定认定超过复议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张某拿房仅仅是拿房,不是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肥西县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张某无从得知肥西县政府给付房屋这一行为所包含的其他内容。
肥西县人民政府有没有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张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复议决定认定超过复议期限适用法律错误。
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错误。
行政复议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 最高法行申1828 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主旨,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第三条也作出上述相同的规定。
本案中,张某向合肥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 23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递交书面申请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且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其履行职责呈持续状态。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以张某2019年元月份拿房行为,推定张某超过复议期限,属于过度推理,不适当地加重了张某的举证责任。因为拿房仅仅是拿房,不是肥西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从得知肥西县人民政府给付房屋这一行为所包含的其他内容,也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从张某拿房时间计算复议期限,张某申请复议时间没有超过一年期限。
四、裁审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两点理由:一、2011年1月的回迁安置安排张某知晓,但一直未提起行政复议。对该条理由,因肥西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2011年1月为何回迁安置、回迁安置对象如何确定以及张某的房屋、承包地何时被依法征收、回迁安置安排是否正确的证据,故以此计算张某的行政复议期限不当。二、2019年签字确认房型,按此计算张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在2019年3月22日之前。对该条理由,签字确认不能证明被征收人已知晓并接受了征收人单方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特别是在合肥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否定张某户有房屋和土地位于批复确定的征地范围内的情况下;签字确认房型,只能说明签字人同意安置的房型,不能证明签字人同意接受该房屋是自己依法应得的全部安置补偿,合肥市人民政府以此计算张某的行政复议期限亦有不当。综上,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
五、裁判结论:
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晟川案例|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图1)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