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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教育机构停办能否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2023-08-03 08:37:47
律所案号:2022晟川律代字第232号

法院案号:(2023)皖0111 民初10316号
原告:许某
原告代理人:解飞律师、易晓妹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件结果: 1、支持原告解除合同;2、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3、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XX培训协议,约定由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孩子提供培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92课时的培训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孩子参加了48课时的培训后,由于学校管理原因,停止培训。2022 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剩余 144 课时的培训,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在诉讼期间,原告经调查发现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 年 9 月 26 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本案被告夏某某、夏某系该公司股东,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能否解除?
(三)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用能否退还?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虽然该公司及其教师无相关资质进行“学习能力训练课程”的培训,但总体看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XX学院培训协议(合肥XX中心)》,合同内容为被告为原告孩子提供“学习能力训练课程”的培训。合同签订后,原告才发现该公司及从事培训的教师并无相关资质,但教育服务机构是否具备教学资质、其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人员是否具备教师资格,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因被告原因停止办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未履行完毕应予解除,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双方之间的结算,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92课时的培训费用,其中部分为现金支付,部分为转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孩子参加了48课时的培训,但由于学校管理混乱、教师不断更换、教学地址改变等被告自身原因以及疫情防控等原因,被告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终止合同。2022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了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款项金额。被告夏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结算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三)诉讼过程中,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被告夏某某、夏某作为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夏某某系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股东,于2022年5月19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明确了应退还金额,并收取了原告手上的合同以及票据原件,使得原告手上只有课时结算单的原件。经查,被告夏某某与被告夏某均为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分别为55%和45%。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注销,被告夏某某、夏某作为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隐瞒公司的债务尚未结清的事实,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因此应当由被告夏某某、夏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四、裁审观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等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许某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因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业未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培训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夏某某认缴出资 27.5 万元,持股55%;股东夏某认缴出资22.5万元,持股 45%,两被告在未清理完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即于2022年 9 月 26 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有权要求股东夏某某、夏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裁判结论
(一)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二)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三)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六、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求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晟川案例|教育机构停办能否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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