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XX培训协议,约定由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孩子提供培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92课时的培训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孩子参加了48课时的培训后,由于学校管理原因,停止培训。2022 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剩余 144 课时的培训,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在诉讼期间,原告经调查发现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 年 9 月 26 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本案被告夏某某、夏某系该公司股东,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虽然该公司及其教师无相关资质进行“学习能力训练课程”的培训,但总体看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XX学院培训协议(合肥XX中心)》,合同内容为被告为原告孩子提供“学习能力训练课程”的培训。合同签订后,原告才发现该公司及从事培训的教师并无相关资质,但教育服务机构是否具备教学资质、其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人员是否具备教师资格,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因此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因被告原因停止办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未履行完毕应予解除,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双方之间的结算,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92课时的培训费用,其中部分为现金支付,部分为转账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孩子参加了48课时的培训,但由于学校管理混乱、教师不断更换、教学地址改变等被告自身原因以及疫情防控等原因,被告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终止合同。2022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了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款项金额。被告夏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结算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三)诉讼过程中,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被告夏某某、夏某作为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夏某某系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股东,于2022年5月19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明确了应退还金额,并收取了原告手上的合同以及票据原件,使得原告手上只有课时结算单的原件。经查,被告夏某某与被告夏某均为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分别为55%和45%。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注销,被告夏某某、夏某作为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隐瞒公司的债务尚未结清的事实,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因此应当由被告夏某某、夏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等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许某与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因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业未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培训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夏某某认缴出资 27.5 万元,持股55%;股东夏某认缴出资22.5万元,持股 45%,两被告在未清理完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即于2022年 9 月 26 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有权要求股东夏某某、夏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晟川案例|教育机构停办能否退还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2023-08-03 08: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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